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昨是今非的「速審法」

2009-12-14 蘋果日報

張升星
於93年12月,大法官會議第585號解釋認為《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部分條文違憲,於是在94年初立法院審查年度預算時,泛藍立委主張「大法官」乃政治任命,並非《憲法》規定的「法官」,不應領取「司法專業加給」,因此提案刪除。

大法官為了捍衛自己每個月9萬元的「司法專業加給」,毫不避嫌的在94年底做出第601號解釋,解釋理由認為:「法官就其依法受理之案件,均應本諸良知,獨立完成《憲法》與法律所賦予之職責,除有法律明文之規定外,其他之人固不得任意將之拒卻於所受理案件之外,法官本人亦不得任意以個人之原因拒絕為該案件之審理。」大法官以堅定的態度,明確宣示法官不得「拒絕審判」的司法使命!

至於所謂的「法律明文規定」,大法官也列舉其態樣,就是「管轄」與「迴避制度」。除此之外,法官都應「本諸良知,獨立完成《憲法》與法律所賦予之職責」,否則就是「拒絕審判」而構成《憲法》義務的違反。

解釋理由更進一步指出:「況且個別法官之迴避,仍須有其他適於執行職務之法官續行審理,俾以維持法院審判功能於不墜;倘有因法官之迴避致已無法官可行使審判權之情形,即不能以迴避為由而拒絕審判。」等語,徹底釐清「個別」法官縱有迴避事由,亦不得衍生為「整體」司法機關之拒絕審判。雖然大法官解釋自己可以領錢,難免招致利益衝突的批評,但其解釋理由正確闡述司法權的本質,擲地有聲,自應贊同。

逾10年竟可拒審判


但是司法院利用「置入性行銷」強力推動的「速審法」,其草案內容卻規定案件審理超過10年仍未確定者,法官竟然可以「終止訴訟程序」!而所謂的「終止訴訟程序」,其實就是赤裸裸的「拒絕審判」,只不過司法院利用文字修飾,塗脂抹粉來糊弄社會。

司法院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46號及第530號解釋意旨作為立法依據,然而遍查上述解釋理由書,除了「迅速審判」「妥速」等「形容詞」用語之外,毫無任何法學理論足以支持「終止訴訟程序」的規定,但司法院竟然以此作為「速審法」的立法依據,顯見其法理基礎之欠缺。此外司法院還引了一大堆國際公約,請問有哪個國際公約是以「拒絕審判」而達到「妥速審判」的目的?

領錢的時候,就抬出「法官不能拒絕審判」的冠冕堂皇理由;領到錢以後,又提出「拒絕審判告也不理」的「速審法」,同樣的大法官,怎麼前後會差這麼多?或許大法官的宏觀視野並非目光短淺的小法官所能參透吧!

當然,問題還有一籮筐,可惜法官不能置入性行銷,也不敢昧著良心「終止訴訟程序」,還是必須先寫判決。其他未完待續的部分,只能留待行有餘力再來討論。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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