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4日 星期三

特赦組織關切邱和順判死案 籲撤銷判決

特赦組織關切邱和順判死案 籲撤銷判決(中廣新聞網)


本文原為中廣新聞網所載,為整理本案相關報導之需要而轉載至此,若有疑義,以原文刊登為準。

國際特赦組織近日致函法務部長羅瑩雪及台灣各主流媒體,針對邱和順判死案,認為審判程序已經違法,要求撤銷對邱和順的死刑判決並釋放,等待按照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公平審判

特赦組織提出主張的原因是,認為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自白不得作為有罪之唯一證據」,另外,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限制被告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八年,且如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這個由500多人連署的信件中批評,看起來法官認為被告在被證明無辜前之有罪推定

2016年4月15日 星期五

邱和順聲請再審 高院第4次駁回 相關報導

陸正綁票案邱和順聲請再審 高院第4度駁回(自由時報)


本文原為自由時報所載,為整理本案相關報導之需要而轉載至此,若有疑義,以原文刊登為準。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76年男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與業務員洪玉蘭命案,嫌犯之一邱和順被判處死刑定讞,民間司改會今年1月第4度為邱和順與共犯吳淑貞、林坤明,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並請求停止刑罰,高院合議庭昨天再次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

邱和順案之前已提出3次非常上訴、3次再審,皆被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駁回,此次第7度扣關,民間司改會提出的主要理由是,邱和順在警詢時屢遭刑求,被迫下跪以示懺悔,自白不具任意性,不應採為證據,當年新竹市刑警隊2名偵查員到庭在監察院的詢問筆錄,也證明真的有刑求,足以動搖原審的有罪判決,因此有必要重審並停止刑罰。


但高院審理後認定,警詢階段遭污染的自白,與之後階段的其他自白間,因時移事往、已經排除原訊問人(員警)、由檢察官單獨偵訊等因素,已可隔絕先前不當取供的影響,例如邱和順在檢察官單獨訊問時,已無警方刑求的可能性,按常理應可依自由意志翻供否認,卻仍向檢察官坦承共同犯下陸正案。


合議庭認為,邱和順在與陸正父親當面問答時,聲音自然且平常;若在媒體前公然下跪道歉,是遭員警授意、脅迫,百般不願才下跪,則何以其他被告未有下跪舉動?合議庭因此認定辯詞難以採信,聲請再審的理由不足以認為邱和順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較輕刑度的判決,裁定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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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邱和順聲請再審 高院第4次駁回(聯合報)


本文原為聯合報所載,為整理本案相關報導之需要而轉載至此,若有疑義,以原文刊登為準。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即時報導死囚邱和順犯下1987年間的男童陸正綁架撕票案,日前遭判處死刑定讞。民間司改會過去替邱和順聲請3次非常上訴、3次再審被駁回,今年初再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第4次再審,並請求停止刑罰。

高院審理認為,聲請再審的理由不足以認為邱和順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較輕刑度的判決,合議庭裁定駁回聲請,邱和順仍可抗告。



2016年3月21日 星期一

邱和順保庇志工團~週三志工之夜歡迎新血




台灣最受國際矚目的死刑被告,邱和順在監獄己經28年。即使人證、物證都指出邱和順不是綁架殺人的兇手,但法院仍然不願意承認錯誤,重新審理邱和順案。

邱和順保庇志工團自2012年成立起,以演講、連署、探視等救援行動,呼籲社會關心邱和順案,不要錯殺無辜。今年政黨輪替,我們將要求新政府正視死刑冤案的問題,早日為邱和順平反冤屈。

竭誠歡迎每位關心邱和順案與冤案,甚至不了解邱和順案的朋友,加入我們的行列,為正義發聲,讓邱和順早日回到自己的家中。

※ 請於報名表單之「專長/興趣」欄位註「邱和順保庇志工團」,謝謝您。



活動招募對象

不限年齡、科系、學生、社會人士,皆可參加

時間

每週三晚間18:00-21:00

地點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市松江路90巷3號7樓、近捷運松江南京站3號出口)

聯絡人

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蕭逸民
  • 02-25231178*13
  • equity@jrf.org.tw




2016年1月11日 星期一

【說法】再審邱和順,法官很掙扎

【說法】再審邱和順,法官很掙扎

本文原為PNN公視新聞中心所載,為案情介紹與釐清真相之需要而轉載至此,若有疑義,以原文刊登為準。

邱和順聲請再審開庭(圖為PNN公視新聞中心所有)


文 / 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抓不到凶手,正義沒有實現。抓錯了凶手,讓真凶消遙法外,還創造出另一組的被害人,是加倍的不正義。於是,防止誤判,是法官的第一生命。現代刑事訴訟法之所以定下嚴格的程序,都是為了對抗人性的弱點,避免誤判。



誤判的原因很多:破案的壓力,不當的手段,錯誤的預設,不自覺的偏頗,甚至於舊觀念的因循,威權時代、踐踏人權的背景,不一而足。然而,越是重大的案件,程序越要嚴謹。理由很簡單,重大案件想要罰得重,程序要無可挑剔。重大案件可能罰得重,程序就不可不慎。



在現在台灣的司法裡,有一些案件是「歷史共業」。為何稱之為歷史共業?因為許多重大的案件,縱算已經死刑定讞,如果仍是相同的證據,相同的案發經過,時空變異,進入現在的法院、給現在的法官來判,可能會有完全不同的結果。甚至於倘若證據的採認極度簡陋,判決無罪,也不會太過令人驚奇。這是司法本身的進步,對證據嚴謹度的要求提高;也是法官素質本身的提昇,對防止誤判的使命感加強。



只是,「共業」倘是前人所造成,或者甚至是過往不良體制所造成,大家容易卸責給「大時代」。倘若又是社會矚目、死刑定讞,翻案的「後果不堪設想」。數字會說話,若要說法官完全沒有任何「後果」的考量,我國再審的准許比例,就不會低到微乎其微。



再審邱和順,法院掙扎


法官常常認為,再審是給自己找麻煩,也給別人找麻煩。駁回再審是安全的,因為99%以上的法官都這麼做。駁回是常態,准許才奇怪。因為,在現在法官的腦袋裡,普遍仍存在「再審就是推翻/打臉別人」的觀念。在司法圈「和諧至上」的文化裡,「找碴」根本是大忌。法官要用再審解決誤判,需要鼓起很大的勇氣。



再說,再審沒有任何制度的誘因。准予再審的法官要自己辦這個案子,如果又是陳年老案、舊案、重案、大案,卷宗動輒數以百計,在法官日常案件量都已經負荷過重的現況下,准予再審根本就是「自找麻煩」,搬石頭砸自己的腳。也因此,像邱和順這樣重大的案件,即便有昔日辦案的退休員警,願意出面為他喊冤,法官看起來還是躊躇不前。猶豫再三,再三猶豫。



這可以從最近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間,針對邱和順案聲請再審的裁定,看出一些端倪。邱和順案爭議大,刑求是事實,刑求的警員也被判刑確定。更因為證據與事實的矛盾,證物採集的不全與滅失,讓這個案子拖了二十幾年都無法定讞。雖然無法證實,但一般法律圈內都認為,就是因為羈押太久,擔心「速審法」實施後邱會被釋放,又引發批評司法的浪潮,法官才會把心一橫,讓他在「速審法」實施前,死刑確定。


防錯、糾錯是司法的天職



平心而論,如果邱和順案不是發生在剛解嚴之後的民國76年,而是現在才剛剛被起訴、送進法院,相信依照現在司法的水準,極有可能會是不同的判決結果,甚至於可能就是一路判決無罪到確定。



因此,前些日子義務律師團接獲退休員警來電,表示願意出面為邱和順作證時,都感到非常雀躍,覺得這個案子,總算有了一絲絲的希望。只是高等法院似乎並沒有被打動,仍然非常制式地,駁回了義務律師團為他聲請的再審。



律師團抗告到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把原裁定撤銷。理論上,如果裁定的主文是「原裁定撤銷」,通常就表示最高法院不太認同高等法院原先裁定的見解。反面來說,最高法院理應是比較贊同律師團的意見,也就是認為應該開啟邱和順案的再審程序,至少,也應該傳喚兩個警察來問問才是。



有趣又曖昧的是,最高法院用一種很特殊的手法來書寫裁判書。最高法院把律師團聲請再審的「內容」,拆成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原來最高法院對邱和順的死刑確定判決 (也就是「上訴駁回」的三審判決) ;第二個部分是原來高等法院 (上訴到最高法院) 的死刑判決 (也就是二審判決) 。並且認為高等法院只有審酌第二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沒有審酌到。於是,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的裁定有錯誤,就把原來高院這個駁回律師團聲請再審的裁定「撤銷」。



然而,就高等法院「已經審酌」的第二部分,律師團有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有審酌,而且審酌之後駁回是「有理由」的。只是,原裁定又已經「撤銷」,最高法院不處理也不行,就很罕見地「自為裁定」,直接把律師團的聲請駁回。結論一樣,手法怪怪,等於是把高院「沒有錯」的第二部分,先撤銷,自己又再裁定乙次。



接著,針對「漏未審酌」的第一部分,最高法院用「發函」的方式,要求高等法院應該「再審酌」。換句話說,最高法院認為這個部分,仍然處於「律師團已聲請、法院尚未裁判」的狀態。這個也很怪,上級審指出下級審裁判的錯誤或疏漏,很少不是用裁定或判決,而是用「發函」的方式。



事實上,第一部分的判決,是以第二部分的判決為基礎,兩個部分有接續性,最高法院把它們拆開來看,實在很特別。要說把高院原裁定撤銷,似乎是「認同了」律師團的意見。然而,如此特別的操作手法,又似乎不想要高等法院「不開心」,「誤以為」最高法院「認同了」律師團的意見。於是「只發函」,要高等法院的法官,自己依據新事實與新證據,再好好調查一下。



無論如何,最高法院向來「天威難測」,我們也不願意再多加揣測。只希望法官真能體會被冤屈者的無奈與淚水,至少能傳喚這些有勇氣、不出面深覺良心不安的員警出庭,聽聽他們描述當時的情況,究竟如何。追求真相,也是法官的使命。



這兩位員警,與邱和順素昧平生,亦無利害關係,願意出面作證,已是難能可貴。防錯與糾錯,正是司法的天職,當司法警察都勇於踏出第一步時,象徵最後一道防線的法官,難道連傳喚到庭這種無傷大雅的半步,都不願意邁出?


2016年1月7日 星期四

法官,請聽聽退休警察的良心話~邱和順案聲請再審開庭記者會

法官,請聽聽退休警察的良心話~邱和順案聲請再審開庭記者會


「當一輩子警察,心裡就藏著一件憾事,退休後終於能講出來,只是不知道還有沒有希望呢?」退休吳姓警察最大的心願,就是想到法庭上把邱和順案的真相講出來。註一他年輕時,看到警察同僚毆打邱和順等被告,威脅不承認就要刑求,再將他們帶到隔離室,接著就是聽到哀號求饒,同意配合製作筆錄。
他也有參與查證工作,發現筆錄內容與案情事實不符,邱和順等人根本不是犯罪者,真兇另有其人。
多年來礙於警察身份,他只能把秘密藏在心中,直到退休後看到邱和順死刑定讞,讓他良心不安,鼓起勇氣講出真相。

為了完成他的心願,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以吳姓與另一位陳姓退休警察的證詞聲請再審。然而,台灣高等法院沒有開庭,沒有傳喚退休警察們到庭作證,二星期就火速駁回再審聲請。

最高法院民國104年12月9日104年度台抗字第855號裁定之主文雖諭知「原裁定撤銷。上開撤銷部份之聲請駁回。」但在理由內說明邱和順案之確定實體判決係最高法院當年駁回邱和順更11審上訴的100年台上字第4177號判決,義務律師團為邱和順吳淑貞及林坤明聲請再審時,本已併就前述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177號判決為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而台灣高等法院先前駁回本次再審之裁定竟漏未審酌、裁定此部分聲請,故應由該院另行裁定,並於16日以最高法院刑二104台抗855字第1040000004號函所述:「有關於邱和順等對本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確定實體判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部份,漏未審酌、裁定,請依法辦理」等旨(參附件1),命台灣高等法院就以前述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177號判決為再審標的,審查這次邱和順案的再審聲請,重新燃起退休警察們得以出庭的希望。

台灣司法史上,軍警情治單位製造的冤錯假案磬竹難書,僅《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就平反冤案8000件,給付補償金新台幤200億元。
相對於平撫被害人傷痛的積極,國家在協助加害人面對歷史的問題上,卻是不知所措,至今全無作為。
以吳姓退休警察為例,他希望自己是個好警察,在自己能決定的範圍內,也努力作個好警察,但他無力與體制抗衡,邱和順案中成為冤獄共犯結構中的一員,讓他抱憾終身。在共犯結構中身不由己,不只是吳姓警員的遺憾,也是無數軍警情治單位退休人員心中的遺憾。

說出真相,才能面對過去,才能開創未來。國家有義務協助每一個人走出威權統治帶來的傷害,包括當年的加害人。
吳姓退休警員願意說出邱和順案的真相,司法就應該開門傾聽。
今天,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遞交聲請再審開庭理由狀,呼籲法官開庭聆聽二位退休警察想說的良心話。透過開庭,展現司法對死刑定讞案件的審慎態度,展現司法為追求轉型正義而使真相浮現的努力。

台灣人民對司法不信任的根源,在於威權統治時期司法與軍警情治單位的沆瀣一氣,以及在解嚴後的司法對轉型正義的漠視與逃避。
發生在解嚴當年的邱和順案,將是檢驗司法是否不再逃避轉型正義的試金石。我們誠摯地希望司法能夠從邱和順案開始,從傾聽退休警察的良心話開始,標誌司法現在與過去的不同,進行司法的轉型正義,在人民心中建立起值得信賴的司法形象。


【出席】
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
尤伯祥律師、林鴻文律師、林俊宏律師、鄭凱鴻律師、周漢威律師、宋一心律師、許立功律師

救援團體代表:
台灣人權促進會 邱伊翎秘書長、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 蕭渥廷董事長、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高榮志執行長

【新聞連絡人】
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 尤伯祥律師02-23681966
民間司改會 蕭逸民專員02-2452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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