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1日 星期一

【說法】再審邱和順,法官很掙扎

【說法】再審邱和順,法官很掙扎

本文原為PNN公視新聞中心所載,為案情介紹與釐清真相之需要而轉載至此,若有疑義,以原文刊登為準。

邱和順聲請再審開庭(圖為PNN公視新聞中心所有)


文 / 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抓不到凶手,正義沒有實現。抓錯了凶手,讓真凶消遙法外,還創造出另一組的被害人,是加倍的不正義。於是,防止誤判,是法官的第一生命。現代刑事訴訟法之所以定下嚴格的程序,都是為了對抗人性的弱點,避免誤判。



誤判的原因很多:破案的壓力,不當的手段,錯誤的預設,不自覺的偏頗,甚至於舊觀念的因循,威權時代、踐踏人權的背景,不一而足。然而,越是重大的案件,程序越要嚴謹。理由很簡單,重大案件想要罰得重,程序要無可挑剔。重大案件可能罰得重,程序就不可不慎。



在現在台灣的司法裡,有一些案件是「歷史共業」。為何稱之為歷史共業?因為許多重大的案件,縱算已經死刑定讞,如果仍是相同的證據,相同的案發經過,時空變異,進入現在的法院、給現在的法官來判,可能會有完全不同的結果。甚至於倘若證據的採認極度簡陋,判決無罪,也不會太過令人驚奇。這是司法本身的進步,對證據嚴謹度的要求提高;也是法官素質本身的提昇,對防止誤判的使命感加強。



只是,「共業」倘是前人所造成,或者甚至是過往不良體制所造成,大家容易卸責給「大時代」。倘若又是社會矚目、死刑定讞,翻案的「後果不堪設想」。數字會說話,若要說法官完全沒有任何「後果」的考量,我國再審的准許比例,就不會低到微乎其微。



再審邱和順,法院掙扎


法官常常認為,再審是給自己找麻煩,也給別人找麻煩。駁回再審是安全的,因為99%以上的法官都這麼做。駁回是常態,准許才奇怪。因為,在現在法官的腦袋裡,普遍仍存在「再審就是推翻/打臉別人」的觀念。在司法圈「和諧至上」的文化裡,「找碴」根本是大忌。法官要用再審解決誤判,需要鼓起很大的勇氣。



再說,再審沒有任何制度的誘因。准予再審的法官要自己辦這個案子,如果又是陳年老案、舊案、重案、大案,卷宗動輒數以百計,在法官日常案件量都已經負荷過重的現況下,准予再審根本就是「自找麻煩」,搬石頭砸自己的腳。也因此,像邱和順這樣重大的案件,即便有昔日辦案的退休員警,願意出面為他喊冤,法官看起來還是躊躇不前。猶豫再三,再三猶豫。



這可以從最近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間,針對邱和順案聲請再審的裁定,看出一些端倪。邱和順案爭議大,刑求是事實,刑求的警員也被判刑確定。更因為證據與事實的矛盾,證物採集的不全與滅失,讓這個案子拖了二十幾年都無法定讞。雖然無法證實,但一般法律圈內都認為,就是因為羈押太久,擔心「速審法」實施後邱會被釋放,又引發批評司法的浪潮,法官才會把心一橫,讓他在「速審法」實施前,死刑確定。


防錯、糾錯是司法的天職



平心而論,如果邱和順案不是發生在剛解嚴之後的民國76年,而是現在才剛剛被起訴、送進法院,相信依照現在司法的水準,極有可能會是不同的判決結果,甚至於可能就是一路判決無罪到確定。



因此,前些日子義務律師團接獲退休員警來電,表示願意出面為邱和順作證時,都感到非常雀躍,覺得這個案子,總算有了一絲絲的希望。只是高等法院似乎並沒有被打動,仍然非常制式地,駁回了義務律師團為他聲請的再審。



律師團抗告到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把原裁定撤銷。理論上,如果裁定的主文是「原裁定撤銷」,通常就表示最高法院不太認同高等法院原先裁定的見解。反面來說,最高法院理應是比較贊同律師團的意見,也就是認為應該開啟邱和順案的再審程序,至少,也應該傳喚兩個警察來問問才是。



有趣又曖昧的是,最高法院用一種很特殊的手法來書寫裁判書。最高法院把律師團聲請再審的「內容」,拆成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原來最高法院對邱和順的死刑確定判決 (也就是「上訴駁回」的三審判決) ;第二個部分是原來高等法院 (上訴到最高法院) 的死刑判決 (也就是二審判決) 。並且認為高等法院只有審酌第二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沒有審酌到。於是,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的裁定有錯誤,就把原來高院這個駁回律師團聲請再審的裁定「撤銷」。



然而,就高等法院「已經審酌」的第二部分,律師團有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有審酌,而且審酌之後駁回是「有理由」的。只是,原裁定又已經「撤銷」,最高法院不處理也不行,就很罕見地「自為裁定」,直接把律師團的聲請駁回。結論一樣,手法怪怪,等於是把高院「沒有錯」的第二部分,先撤銷,自己又再裁定乙次。



接著,針對「漏未審酌」的第一部分,最高法院用「發函」的方式,要求高等法院應該「再審酌」。換句話說,最高法院認為這個部分,仍然處於「律師團已聲請、法院尚未裁判」的狀態。這個也很怪,上級審指出下級審裁判的錯誤或疏漏,很少不是用裁定或判決,而是用「發函」的方式。



事實上,第一部分的判決,是以第二部分的判決為基礎,兩個部分有接續性,最高法院把它們拆開來看,實在很特別。要說把高院原裁定撤銷,似乎是「認同了」律師團的意見。然而,如此特別的操作手法,又似乎不想要高等法院「不開心」,「誤以為」最高法院「認同了」律師團的意見。於是「只發函」,要高等法院的法官,自己依據新事實與新證據,再好好調查一下。



無論如何,最高法院向來「天威難測」,我們也不願意再多加揣測。只希望法官真能體會被冤屈者的無奈與淚水,至少能傳喚這些有勇氣、不出面深覺良心不安的員警出庭,聽聽他們描述當時的情況,究竟如何。追求真相,也是法官的使命。



這兩位員警,與邱和順素昧平生,亦無利害關係,願意出面作證,已是難能可貴。防錯與糾錯,正是司法的天職,當司法警察都勇於踏出第一步時,象徵最後一道防線的法官,難道連傳喚到庭這種無傷大雅的半步,都不願意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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