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4日 星期二

陸正案更十審 邱和順判死刑

2009-04-14 中央日報
張達智/整理

纏訟廿年的新竹學童陸正遭綁架撕票,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遭殺害分屍等兩案,台灣高等法院十三日更十審宣判,主嫌邱和順依搶劫殺人、擄人勒贖故意殺害被害人二罪,判處兩個死刑,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邱和順聆判後,大罵「爛司法!」,隨即被還押看守所,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中國時報14日報導,同案被告林坤明判刑十七年、邱和順女友吳淑貞判刑十一年,另一被告吳金衡去年過世,判決公訴不受理。

陸父盼最高院不要再發回

陸正的父親陸晉德昨天未到庭聆聽宣判,他得知判決結果雖表安慰,但認為兇手本來就該判死刑,廿二年來,陸正的遺體仍未能尋獲,他早已身心俱疲,只希望最高法院不要再發回,這對受害者家屬是一種折磨。

被判兩個死刑的邱和順在七十六年十一月及十二月間,分別強盜殺害柯洪玉蘭及綁架殺害學童陸正,被捕迄今,已羈押廿年,是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時間最長的未決案件。

高院更十審合議庭,為了勘驗偵訊光碟及錄影帶,審理三年多來,共開了卅幾次的勘驗庭,對於鄧運振同案其他被告遭刑求逼供部分,認為沒有證據能力,予以排除後,仍認定邱和順殺害柯洪玉蘭及陸正。

高院認為自白有證據能力

邱和順辯稱在警局受訊問時有錄音中斷、夜間訊問、上手銬不法取供等情事,合議庭認為,邱和順在檢察官偵查中並未具體指陳警訊有遭刑求等不當取供情事。筆錄前後語不符情形,並無礙該筆錄陳述內容一致性的認定,警訊中的自白,應認定是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等部分,有證據能力。

邱和順稱綁架陸正時不在場,合議庭也認為證人吳錦明在檢方及法院審理時的說詞前後不符,是臨時在法庭中迴護邱和順的講法,邱和順又聲稱去租車當保證人,但租車保證人可於事後補載,這部分難認定對邱和順有利;另辯稱取款條沒有被告指紋,合議庭也未予採納。

柯洪玉蘭案判定邱一人所為

合議庭認為,邱和順下手殺死柯洪玉蘭,是他一人所為,且柯洪玉蘭是遭掐壓致死,並非一審認定受絞勒致死。另邱和順等人對陸正自始就有擄人勒贖的犯意聯絡,後來由邱和順單獨產生殺人犯意,所犯二罪,均為法定刑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他為貪得非份之財,分別強押、綁架與他素無舊隙的被害人,進而予以殺害肢解、棄屍,手段殘酷,危害社會情節重大,殊無憫恕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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