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0日 星期一

案情簡介

1987年12月21日,當時年僅十歲的新竹市東門國小學童陸正,在補習班下課後失蹤,陸家於稍後接獲多通歹徒勒贖電話要求贖金,但陸家在交付贖金後迄今仍不見陸正平安歸來。當時本案震驚社會,陸家並透過媒體發佈巨額懸賞追查兇手。

事隔九個多月後,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根據秘密證人羅濟勳的檢舉,逮補邱和順等被告共有十二人,旋即取得自白並由檢察官予以羈押,該名秘密證人羅濟勳隨後也因被列為共犯而予以逮捕、收押。之後監察委員王清峰(現任法務部長)調查本案時,根據警詢錄音帶,認定在取得自白的過程中,警方確實使用刑求的手段,監察院因此逾1994年彈劾涉案警員,這些警員並因而遭到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除陸正案外,邱和順等人並於警詢自白在1987年11月間犯下另一起尚未偵破的案件,苗栗縣女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分屍案。檢察官根據邱和順等人的自白,將二案合併起訴,在同一程序中審理。

我們對這兩件重大刑案被害者的遭遇及其家屬的傷痛,有深切的理解和同情;但同樣的,我們對目前在押被告邱和順等人所遭遇的司法不公,也要予以聲援。不能因為司法的錯誤而讓無辜的人成為替罪羔羊;這對被害者及其家屬來說,也不是正義。

無論是陸正案或柯洪玉蘭案,均無兇刀、血衣,迄今仍未發現陸正的屍體,甚至柯洪玉蘭的頭顱、四肢也仍未找到,案內根本沒有可以與被告等人建立直接聯繫的物證。兩案的指控,完全是建立在被告等人在偵查階段的自白。但被告等人遭到警方刑求,乃毫無爭議的事實,而所有被告在偵查階段均無律師協助,且自遭逮捕時起即被收押禁見,直至起訴後才解除禁見。在長達4個月的偵查期間,他們處於無法與外界聯繫的狀態。警察刑求所帶來的恐懼,無疑於偵查階段始終籠罩在他們心中。雖然檢察官曾偵訊他們,但偵訊地點是在警局派出所,偵訊時警察就在他們四周監視,他們無法向檢察官指控遭到刑求。直到起訴,他們才向法院表示自白出於警察的刑求。

雖然警察刑求,罪證確鑿,但法院竟然僅排除有錄音可證明刑求之自白,而採納剩下來的其他偵查階段自白,認定全體被告有罪,其中邱和順等人並遭判處死刑。然而,法院所採納的這些自白,內容彼此嚴重矛盾,也與許多與案內證據不符之處,其真實性極為可疑。自起訴、一審乃至上訴後十度被最高法院發回二審更審,迄今數十名法官審理過本案,卻始終忽視自白的這些嚴重瑕疵,總是以「剪輯偵查筆錄」的方式來迴避這些瑕疵,進而拼湊出有罪判決。但就是因為有罪判決是以這種方式「加工」得出,所以全案始終疑點重重,也就難怪屢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遺憾的是,雖然更十審法官勘驗了本案大部分的偵訊影、音記錄,並進而發現更多有利被告的證據,但仍於2009年4月13日再次判決有罪,並分別判處邱和順死刑、林坤明有期徒刑17年、吳淑貞有期徒刑11年。從法院發布的新聞稿來看,更十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與已遭最高法院撤銷的更九審判決幾無不同。

本案是台灣司法史上羈押為期最長的未決案件。這些被告自1988年9月陸續被捕時起即遭到羈押,至更十審開始時,尚有邱和順、林坤明、吳淑貞及吳金衡等四名被告受審,其中邱和順及林坤明仍在押,迄今已被羈押逾21年,吳金衡則於更十審終結前死亡,終究未能完成訴訟。其餘八名共犯則在更十審前,分別、先後被判10年至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由於所判刑期已接近判決當時累計在押期間,他們乃放棄上訴,以換取早日獲釋(依台灣的法律,羈押期間可折抵刑期)。但他們在放棄上訴的書狀上均聲明自己清白,是不堪長期訟累才放棄訴訟,而出獄後他們仍喊冤至今,並在日後以證人身份到庭作證時,堅稱無辜。

2 則留言:

  1. 除了陸正案, 他還涉嫌殺害女保險員並分屍, 我不覺得他是冤枉的.

    回覆刪除
    回覆
    1. 就是因為你這種人 才會有冤獄啊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