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辯護律師談邱和順案重大疑點
司法改革雜誌,72期,2009年06月26日,頁58-62
編輯部
前言:邱和順案是繼蘇建和案之後,爭議最高、證據薄弱、且司法過程充滿瑕疵的案件。也很可能是繼蘇案之後,另一件烏龍大冤案。邱和順透過他曲折離奇的人生,22年後非自願地變成台灣司法人權的指標。
邱和順,這個台灣30歲以上成年人大概都有印象、甚至感到顫慄的名字,曾是兇殘殺人、分屍的擄人勒贖犯罪集團「首腦」,如今卻弔詭地成為人權團體亟力救援的對象;當年震驚社會的陸正案,如今是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時間最長的未決案件,包含邱和順等4名被告,繫獄22年仍未終局判決確定;過去十惡不赦的壞蛋鮮明形象,如今卻逐漸模糊起來。
22年來,高等法院判決邱和順死刑10次,最高法院卻撤銷死刑10次,二個法院之間的發生嚴重矛盾。最近台灣高等法院更十審宣判,主嫌邱和順仍判處死刑,但被害人陸正遺體卻迄未尋獲,生死未知,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邱案已是繼蘇建和案之後,爭議最高、證據薄弱、且司法過程充滿瑕疵的案件,也很可能是繼蘇案之後,另一件烏龍大冤案。於是,邱和順透過他曲折離奇的人生,在22年後竟非自願地變成了台灣司法人權的指標之一。
案情經過
1987年12月21日,當時年僅十歲的新竹市東門國小學童陸正,在補習班下課後失蹤,陸家於稍後接獲多通歹徒勒贖電話要求贖金,但陸家在交付贖金後迄今仍不見陸正平安歸來。當時本案震驚社會,陸家並透過媒體發佈巨額懸賞,新竹市警察局全力追查兇手。
事隔9個多月後,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接獲秘密證人檢舉,逮補邱和順等被告共有12人,宣布偵破本案;除陸正案外,邱和順等人同時被指控在1987年11月間另外犯下苗栗縣女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分屍案。移送新竹地檢署後,檢察官將二案合併起訴,在同一程序中審理。
檢察官對邱和順等人的指控是建立自白上,沒有直接的物證。被告等人也一直喊冤,聲稱是在刑求逼供下,才不得不承認犯案。監察院當時由王清峰委員(現任法務部長)調查本案,在親自聆聽一百多卷錄音帶後,找出警方刑求邱和順等被告的錄音,並發現一具疑似是陸正的男童屍體,由於檢察官草率處理,最後下落不明。1994年監察院決議彈劾陸正案相關檢警人員,並有數名警察因此被判刑確定。
雖然證明有刑求,又欠缺直接證據,法院還是認為,警察詢問被告長達十餘天,但有錄音到刑求的時間僅有一天,因此只排除一天的自白,其他時間的自白還是認定得為證據,並以此認定全體被告有罪,並判決邱和順死刑。
胡關寶涉案,警方刻意封鎖消息
2003年,警方承認另一個身繫數重大刑案及綁架案之他案要犯胡關寶,在執行槍決前夕,曾向警方供稱犯下陸正案。但當時陸正案已由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宣告破案,加上槍決在即,為避免節外生枝,警方遂刻意封鎖消息,未對陸正案重新調查。邱和順等人深信陸正案就是胡關寶所為。
缺乏物證、只有自白;自白顛倒錯亂,也不符已確認的客觀事實經過,更是基於刑求而來。上述特徵已具備製造一件冤案的種種要素,而歷審法官對於有利於被告的證據又都不予採納,對於明顯矛盾的疑點也含糊帶過,不予調查。
本案更10審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與板橋分會救援,辯護律師花費3年的時間,向法院申請勘驗本案偵訊光碟,不僅確認有刑求,也發現本案有許多重大疑點。以下是司法改革雜誌專訪邱和順的義務辯護律師尤伯祥,尤伯祥律師就本案的重大疑點,提出他的看法:
大部分被告在偵查中都被羈押、禁見長達4個月,甚至更久。有很明確的證據證明,當時的自白是刑求取得的。雖然在那麼多捲錄音帶中,直接被聽到有刑求的只有一捲,但是以那一捲中刑求的慘烈程度,可以推想,在其他的偵訊中,被告的自由意志事實上也是不存在的。在這種情況底下所做的筆錄,怎麼能夠相信?事實上,其中的內容也是顛顛倒倒,非常多矛盾。在將近上百份的筆錄中,對於案情的描述起碼有十幾種不同的版本,而這十幾種不同的版本,又都跟這個案子中可被客觀確認的事實有出入。
舉例來說,自白中講的棄屍地點,前後就變了七、八種。一開始說是丟在青草湖,後來又講說是寶山附近的溪裡,後來又說不在溪裡,是埋在附近的土裡,之後怎麼找都找不到,就說是海邊,後來海邊還是找不到,乾脆講是丟在海裡被海浪捲走了。這下就不用煩惱屍體找不到的問題了。陸晉德先生說,嫌犯們個別均能帶檢警走到棄屍的海灘,因此他堅信是邱和順等人所為,但看看筆錄矛盾的情形,這種說法還有意義嗎?
被害者家屬參與偵訊
尤伯祥律師認為,陸晉德這種強烈先入為主的意見,是警方的錯,不是陸晉德自己的問題。警方在偵查過程中,一方面刑求,另一方面又讓家屬參與偵訊。這絕對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這些被告被刑求,又被長期羈押禁見,沒有律師協助的情形下,他們的意志是不自由的,被迫向家屬下跪,也不敢在陸晉德面前承認自白是虛偽的,因為一承認,就等著被打。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陸晉德的既定印象會非常強烈。
被害人家屬通常傾向認為,只要嫌犯跟我下跪、道歉了,那這件事一定假不了。這種先入為主的印象會非常強烈。這是人性,人一定最相信自己眼睛看到的事情,他看到的就是這些被告在警方的陪同下跟他道歉、下跪,他沒有看到的是這些人在後面被警方刑求逼供的過程。
所以即使在法庭上放錄影帶給他看,錄音帶給他聽,打得那麼慘烈,警察刑求被判決有罪的判決主文秀給他看,他還是在辯論那天講沒有刑求,被告一點刑求都沒有。所以,你要苛責陸晉德嗎?我覺得不是,最大的問題還是警方,他只是一個失去兒子的可憐爸爸。整個身心都寄託在被告判有罪上面。
司法系統如何製造冤案?刑求取供、證物失蹤、有罪推定
自白有很多地方跟事實不相符。最明顯的一個例子是,某一捲邱和順被偵訊的錄音帶中,陸晉德問邱和順:你是怎麼找上我兒子的?邱和順就開始掰,他說:那天早上看到陸媽媽開車載小孩子去上學,覺得他家很有錢就選上他。偵訊繼續了一段時間以後,陸晉德愈問愈懷疑,就自己跟警察講,陸正那天不是坐車上學,是自己坐公車到東大路,下車再走路到學校去的。被告講的跟事實完全不符。
通常一個被告的自白是可信的一個判準是,被告揭露了某些連警方都不知道的真實訊息。警方根據這個訊息挖出更多事實出來。相反的,如果在偵訊過程之中,自白前後不一致,或跟事實不符,很顯然這自白是有問題的。這段過程就很明顯。以陸晉德這樣有聰明才智的人,他是台大畢業的高材生,這段明擺著給他看,他也不相信。因為先前被告已經下跪道歉過了,所以後面即使自白亂掰,那種紀錄和印象也還是不會改變。
這個案子還有一些重大瑕疵。取款字條上面發現有七枚指紋,沒有一個是跟此案的被告相符。這表示什麼?合理的推論是犯案的人沒有落網。因為取款字條上的指紋,合理推論應該是取款人留下來的,怎麼會跟被告都不合?另外,按照自白,被告們都有打過勒贖電話,陸家從接到第2通或第3通後,就已向新竹市警方報案,警方就派人到陸家去錄音了。所以有十幾通的勒贖電話的錄音非常完整。這些錄音後來送去做聲紋檢定,跟邱和順等人都不符,只有跟余志祥一個人「疑似相符」,但是那個鑑定也是很有問題的,我們在辯論時都指出來了。
更大的問題是,這個勒贖電話錄音明明是證物,可是這個重要證物從一審開始就不見了。證物都不見了,鑑定還可以用嗎?可是法官還是拿來用了。前幾審的法官很有意思,雖然有十幾通勒贖電話錄音跟邱和順等人的聲紋比對不相符,但法官都不看,他只看跟余志祥相符的那一捲,就說是邱和順等人犯的。如果裡面是只有一通是相符的,剩下那麼多通電話難道不需要查清楚嗎?那些通電話跟邱和順又不相符,但邱和順又說他打過勒贖電話,這點怎麼解釋?這基本上就是用剪貼、拼湊證據的方式去判出一個有罪判決。
荒謬的推理劇場
另外,還有一個對被告很有利的證據,法官都採取曲解的方式,不採用這項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邱和順有一個不在場證明,就是在陸正失蹤當天晚上,去租車的事情。按照陸家報案時的說法,陸正是在晚上六點10分到15分之間不見的,短短5分鐘就不見了。
然後陸家在6點半左右到7點多連續接到勒贖電話。警方將對象鎖定是邱和順所犯,密集偵訊的過程中拷打,邱和順就開始掰了。他說,是他開車去綁的,綁了就帶走。車子哪裡來的?邱和順說是用租的。哪裡租的?邱說在竹苗地區。警方就把那一帶所有租車行的租車契約都調來,就是找不到有租車紀錄。但邱和順自己都忘了,是警方自己發現,那天晚上7點40分,邱和順有跟他的一位吳姓朋友去租車,吳當租車契約的承租人,邱是保證人。
這個事實很重要。第一,若邱真的跟吳在7點40去租車,那顯然就不太可能在6點多的時候開車去犯案。這在經驗論理法則上講得通。若這是邱在犯案之後,刻意去製造一個不在場證明出來,理論上來講,時間點不會隔這麼久,而且邱會在第一時間告訴警方。但過程中卻是警方自己發現邱和順有不在場證明。
後來警方把吳姓友人找來,吳的供詞有轉折,一開始講說有跟邱去租車,後來不知什麼原因,可能是因為害怕,又說應該不是跟邱去租的。警方接著去把租車行老闆找來。租車行老闆又做了一個模稜兩可的證詞。他說,原則上保證人都是要在租車契約上簽名,但事後補簽也有可能。但這個案子是否邱和順是事後補簽的?他不敢講。但法官就用這個理由說,事後補簽也有可能,就認定邱和順是事後補簽的。
一般來說,證據若無法確定,應該要做對被告有利的認定。即便假設當天不是吳跟邱一起去租車,而是按照吳後來的證詞,邱在香肉店裡面喝酒,吳在7點40分的時候將車子租來,開到香肉店給邱和順用。那就奇怪了。第一,邱和順犯案的車子從哪裡來?為何找不到租車紀錄?法官要查吧,沒有查怎能說不在場證明不能用?第二,就算邱和順另外有一輛車子好了,他6點半到7點之間犯了案,匆忙打勒贖電話,然後趕到香肉店,在7點40的時候快活地喝酒、吃肉,有可能嗎?種種情況顯示:邱和順涉案的可能性很低。
自白過程中講的犯罪經過,也跟陸家講的完全兜不起來。照陸家的說法,6點10分到15分之間,小孩不見了。這點他們講得很確定。在短短5分鐘內人就不見了,這顯示歹徒認識陸正,他就等著陸正落單,一落單就把人綁走,動作非常快。但被告的說法是,他們先派吳淑貞下車設言勸誘,騙陸正上車,而且騙很久騙不上來,邱和順大罵吳淑貞說,怎麼那麼遜。於是,邱和順自己下車一把將陸正抱起來,上車走了。每一個被告在警訊筆錄中都說騙很久。這可能嗎?
補習班是在新竹市北大路那邊,算是很鬧區的地方,當時又是下班時間,照被告自白的講法,他們開車從補習班開到青草湖附近,在路上時,因為陸正反抗咬了邱和順,邱就殺了陸正。邱和順幹掉陸正以後,連他家住哪裡,電話號碼幾號,爸爸是誰都不知道,是邱和順殺人之後,在陸正書包裡翻到家庭聯絡簿才知道,然後在青草湖那邊,下車把陸正的屍體用垃圾袋包起來放在車後座,叫其他同夥載去丟掉,邱和順就在路邊開始打勒贖電話。
這種做法跟一般擄人勒贖的做案方式不符。擄人勒贖的做案方式通常會策劃精密,因為要的是錢,擄人勒贖的罪又很重,若不先了解被害人家裡的經濟情況、電話號碼、爸爸有沒有錢等等,冒然殺人不是蠢蛋嗎?但若根據自白,邱和順就是幹這種莽夫做的事。
按照陸家的說法,6點30分左右第一通勒贖電話打來。我們在辯論時有算過,從陸正被綁到第一通電話打來,中間只有18分鐘。在18分鐘內,邱和順要從北大路開到青草湖,殺人,然後處理屍體,再去找公共電話。可能嗎?所以自白整個過程都充滿矛盾,法官對這些矛盾就視若無睹,最後的認定就按照自白的認定。但陸家講的重要時間點,法官都不採,他完全不考慮被告講的跟陸家講的之間兜不兜得起來。
綁票殺人案是影響社會安定的重大案件,牽涉的不僅僅是被害人無法回復的寶貴生命,我們賦予家擁有最高權力剝奪另一人的生命時,如果只是靠著刑求拼湊的自白、荒謬離譜的推理與有罪推定的心證,司法系統作為一部殺人機器,可以說是易如反掌。
司法改革雜誌,72期,2009年06月26日,頁58-62
編輯部
前言:邱和順案是繼蘇建和案之後,爭議最高、證據薄弱、且司法過程充滿瑕疵的案件。也很可能是繼蘇案之後,另一件烏龍大冤案。邱和順透過他曲折離奇的人生,22年後非自願地變成台灣司法人權的指標。
邱和順,這個台灣30歲以上成年人大概都有印象、甚至感到顫慄的名字,曾是兇殘殺人、分屍的擄人勒贖犯罪集團「首腦」,如今卻弔詭地成為人權團體亟力救援的對象;當年震驚社會的陸正案,如今是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時間最長的未決案件,包含邱和順等4名被告,繫獄22年仍未終局判決確定;過去十惡不赦的壞蛋鮮明形象,如今卻逐漸模糊起來。
22年來,高等法院判決邱和順死刑10次,最高法院卻撤銷死刑10次,二個法院之間的發生嚴重矛盾。最近台灣高等法院更十審宣判,主嫌邱和順仍判處死刑,但被害人陸正遺體卻迄未尋獲,生死未知,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邱案已是繼蘇建和案之後,爭議最高、證據薄弱、且司法過程充滿瑕疵的案件,也很可能是繼蘇案之後,另一件烏龍大冤案。於是,邱和順透過他曲折離奇的人生,在22年後竟非自願地變成了台灣司法人權的指標之一。
案情經過
1987年12月21日,當時年僅十歲的新竹市東門國小學童陸正,在補習班下課後失蹤,陸家於稍後接獲多通歹徒勒贖電話要求贖金,但陸家在交付贖金後迄今仍不見陸正平安歸來。當時本案震驚社會,陸家並透過媒體發佈巨額懸賞,新竹市警察局全力追查兇手。
事隔9個多月後,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接獲秘密證人檢舉,逮補邱和順等被告共有12人,宣布偵破本案;除陸正案外,邱和順等人同時被指控在1987年11月間另外犯下苗栗縣女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分屍案。移送新竹地檢署後,檢察官將二案合併起訴,在同一程序中審理。
檢察官對邱和順等人的指控是建立自白上,沒有直接的物證。被告等人也一直喊冤,聲稱是在刑求逼供下,才不得不承認犯案。監察院當時由王清峰委員(現任法務部長)調查本案,在親自聆聽一百多卷錄音帶後,找出警方刑求邱和順等被告的錄音,並發現一具疑似是陸正的男童屍體,由於檢察官草率處理,最後下落不明。1994年監察院決議彈劾陸正案相關檢警人員,並有數名警察因此被判刑確定。
雖然證明有刑求,又欠缺直接證據,法院還是認為,警察詢問被告長達十餘天,但有錄音到刑求的時間僅有一天,因此只排除一天的自白,其他時間的自白還是認定得為證據,並以此認定全體被告有罪,並判決邱和順死刑。
胡關寶涉案,警方刻意封鎖消息
2003年,警方承認另一個身繫數重大刑案及綁架案之他案要犯胡關寶,在執行槍決前夕,曾向警方供稱犯下陸正案。但當時陸正案已由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宣告破案,加上槍決在即,為避免節外生枝,警方遂刻意封鎖消息,未對陸正案重新調查。邱和順等人深信陸正案就是胡關寶所為。
缺乏物證、只有自白;自白顛倒錯亂,也不符已確認的客觀事實經過,更是基於刑求而來。上述特徵已具備製造一件冤案的種種要素,而歷審法官對於有利於被告的證據又都不予採納,對於明顯矛盾的疑點也含糊帶過,不予調查。
本案更10審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與板橋分會救援,辯護律師花費3年的時間,向法院申請勘驗本案偵訊光碟,不僅確認有刑求,也發現本案有許多重大疑點。以下是司法改革雜誌專訪邱和順的義務辯護律師尤伯祥,尤伯祥律師就本案的重大疑點,提出他的看法:
大部分被告在偵查中都被羈押、禁見長達4個月,甚至更久。有很明確的證據證明,當時的自白是刑求取得的。雖然在那麼多捲錄音帶中,直接被聽到有刑求的只有一捲,但是以那一捲中刑求的慘烈程度,可以推想,在其他的偵訊中,被告的自由意志事實上也是不存在的。在這種情況底下所做的筆錄,怎麼能夠相信?事實上,其中的內容也是顛顛倒倒,非常多矛盾。在將近上百份的筆錄中,對於案情的描述起碼有十幾種不同的版本,而這十幾種不同的版本,又都跟這個案子中可被客觀確認的事實有出入。
舉例來說,自白中講的棄屍地點,前後就變了七、八種。一開始說是丟在青草湖,後來又講說是寶山附近的溪裡,後來又說不在溪裡,是埋在附近的土裡,之後怎麼找都找不到,就說是海邊,後來海邊還是找不到,乾脆講是丟在海裡被海浪捲走了。這下就不用煩惱屍體找不到的問題了。陸晉德先生說,嫌犯們個別均能帶檢警走到棄屍的海灘,因此他堅信是邱和順等人所為,但看看筆錄矛盾的情形,這種說法還有意義嗎?
被害者家屬參與偵訊
尤伯祥律師認為,陸晉德這種強烈先入為主的意見,是警方的錯,不是陸晉德自己的問題。警方在偵查過程中,一方面刑求,另一方面又讓家屬參與偵訊。這絕對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這些被告被刑求,又被長期羈押禁見,沒有律師協助的情形下,他們的意志是不自由的,被迫向家屬下跪,也不敢在陸晉德面前承認自白是虛偽的,因為一承認,就等著被打。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陸晉德的既定印象會非常強烈。
被害人家屬通常傾向認為,只要嫌犯跟我下跪、道歉了,那這件事一定假不了。這種先入為主的印象會非常強烈。這是人性,人一定最相信自己眼睛看到的事情,他看到的就是這些被告在警方的陪同下跟他道歉、下跪,他沒有看到的是這些人在後面被警方刑求逼供的過程。
所以即使在法庭上放錄影帶給他看,錄音帶給他聽,打得那麼慘烈,警察刑求被判決有罪的判決主文秀給他看,他還是在辯論那天講沒有刑求,被告一點刑求都沒有。所以,你要苛責陸晉德嗎?我覺得不是,最大的問題還是警方,他只是一個失去兒子的可憐爸爸。整個身心都寄託在被告判有罪上面。
司法系統如何製造冤案?刑求取供、證物失蹤、有罪推定
自白有很多地方跟事實不相符。最明顯的一個例子是,某一捲邱和順被偵訊的錄音帶中,陸晉德問邱和順:你是怎麼找上我兒子的?邱和順就開始掰,他說:那天早上看到陸媽媽開車載小孩子去上學,覺得他家很有錢就選上他。偵訊繼續了一段時間以後,陸晉德愈問愈懷疑,就自己跟警察講,陸正那天不是坐車上學,是自己坐公車到東大路,下車再走路到學校去的。被告講的跟事實完全不符。
通常一個被告的自白是可信的一個判準是,被告揭露了某些連警方都不知道的真實訊息。警方根據這個訊息挖出更多事實出來。相反的,如果在偵訊過程之中,自白前後不一致,或跟事實不符,很顯然這自白是有問題的。這段過程就很明顯。以陸晉德這樣有聰明才智的人,他是台大畢業的高材生,這段明擺著給他看,他也不相信。因為先前被告已經下跪道歉過了,所以後面即使自白亂掰,那種紀錄和印象也還是不會改變。
這個案子還有一些重大瑕疵。取款字條上面發現有七枚指紋,沒有一個是跟此案的被告相符。這表示什麼?合理的推論是犯案的人沒有落網。因為取款字條上的指紋,合理推論應該是取款人留下來的,怎麼會跟被告都不合?另外,按照自白,被告們都有打過勒贖電話,陸家從接到第2通或第3通後,就已向新竹市警方報案,警方就派人到陸家去錄音了。所以有十幾通的勒贖電話的錄音非常完整。這些錄音後來送去做聲紋檢定,跟邱和順等人都不符,只有跟余志祥一個人「疑似相符」,但是那個鑑定也是很有問題的,我們在辯論時都指出來了。
更大的問題是,這個勒贖電話錄音明明是證物,可是這個重要證物從一審開始就不見了。證物都不見了,鑑定還可以用嗎?可是法官還是拿來用了。前幾審的法官很有意思,雖然有十幾通勒贖電話錄音跟邱和順等人的聲紋比對不相符,但法官都不看,他只看跟余志祥相符的那一捲,就說是邱和順等人犯的。如果裡面是只有一通是相符的,剩下那麼多通電話難道不需要查清楚嗎?那些通電話跟邱和順又不相符,但邱和順又說他打過勒贖電話,這點怎麼解釋?這基本上就是用剪貼、拼湊證據的方式去判出一個有罪判決。
荒謬的推理劇場
另外,還有一個對被告很有利的證據,法官都採取曲解的方式,不採用這項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邱和順有一個不在場證明,就是在陸正失蹤當天晚上,去租車的事情。按照陸家報案時的說法,陸正是在晚上六點10分到15分之間不見的,短短5分鐘就不見了。
然後陸家在6點半左右到7點多連續接到勒贖電話。警方將對象鎖定是邱和順所犯,密集偵訊的過程中拷打,邱和順就開始掰了。他說,是他開車去綁的,綁了就帶走。車子哪裡來的?邱和順說是用租的。哪裡租的?邱說在竹苗地區。警方就把那一帶所有租車行的租車契約都調來,就是找不到有租車紀錄。但邱和順自己都忘了,是警方自己發現,那天晚上7點40分,邱和順有跟他的一位吳姓朋友去租車,吳當租車契約的承租人,邱是保證人。
這個事實很重要。第一,若邱真的跟吳在7點40去租車,那顯然就不太可能在6點多的時候開車去犯案。這在經驗論理法則上講得通。若這是邱在犯案之後,刻意去製造一個不在場證明出來,理論上來講,時間點不會隔這麼久,而且邱會在第一時間告訴警方。但過程中卻是警方自己發現邱和順有不在場證明。
後來警方把吳姓友人找來,吳的供詞有轉折,一開始講說有跟邱去租車,後來不知什麼原因,可能是因為害怕,又說應該不是跟邱去租的。警方接著去把租車行老闆找來。租車行老闆又做了一個模稜兩可的證詞。他說,原則上保證人都是要在租車契約上簽名,但事後補簽也有可能。但這個案子是否邱和順是事後補簽的?他不敢講。但法官就用這個理由說,事後補簽也有可能,就認定邱和順是事後補簽的。
一般來說,證據若無法確定,應該要做對被告有利的認定。即便假設當天不是吳跟邱一起去租車,而是按照吳後來的證詞,邱在香肉店裡面喝酒,吳在7點40分的時候將車子租來,開到香肉店給邱和順用。那就奇怪了。第一,邱和順犯案的車子從哪裡來?為何找不到租車紀錄?法官要查吧,沒有查怎能說不在場證明不能用?第二,就算邱和順另外有一輛車子好了,他6點半到7點之間犯了案,匆忙打勒贖電話,然後趕到香肉店,在7點40的時候快活地喝酒、吃肉,有可能嗎?種種情況顯示:邱和順涉案的可能性很低。
自白過程中講的犯罪經過,也跟陸家講的完全兜不起來。照陸家的說法,6點10分到15分之間,小孩不見了。這點他們講得很確定。在短短5分鐘內人就不見了,這顯示歹徒認識陸正,他就等著陸正落單,一落單就把人綁走,動作非常快。但被告的說法是,他們先派吳淑貞下車設言勸誘,騙陸正上車,而且騙很久騙不上來,邱和順大罵吳淑貞說,怎麼那麼遜。於是,邱和順自己下車一把將陸正抱起來,上車走了。每一個被告在警訊筆錄中都說騙很久。這可能嗎?
補習班是在新竹市北大路那邊,算是很鬧區的地方,當時又是下班時間,照被告自白的講法,他們開車從補習班開到青草湖附近,在路上時,因為陸正反抗咬了邱和順,邱就殺了陸正。邱和順幹掉陸正以後,連他家住哪裡,電話號碼幾號,爸爸是誰都不知道,是邱和順殺人之後,在陸正書包裡翻到家庭聯絡簿才知道,然後在青草湖那邊,下車把陸正的屍體用垃圾袋包起來放在車後座,叫其他同夥載去丟掉,邱和順就在路邊開始打勒贖電話。
這種做法跟一般擄人勒贖的做案方式不符。擄人勒贖的做案方式通常會策劃精密,因為要的是錢,擄人勒贖的罪又很重,若不先了解被害人家裡的經濟情況、電話號碼、爸爸有沒有錢等等,冒然殺人不是蠢蛋嗎?但若根據自白,邱和順就是幹這種莽夫做的事。
按照陸家的說法,6點30分左右第一通勒贖電話打來。我們在辯論時有算過,從陸正被綁到第一通電話打來,中間只有18分鐘。在18分鐘內,邱和順要從北大路開到青草湖,殺人,然後處理屍體,再去找公共電話。可能嗎?所以自白整個過程都充滿矛盾,法官對這些矛盾就視若無睹,最後的認定就按照自白的認定。但陸家講的重要時間點,法官都不採,他完全不考慮被告講的跟陸家講的之間兜不兜得起來。
綁票殺人案是影響社會安定的重大案件,牽涉的不僅僅是被害人無法回復的寶貴生命,我們賦予家擁有最高權力剝奪另一人的生命時,如果只是靠著刑求拼湊的自白、荒謬離譜的推理與有罪推定的心證,司法系統作為一部殺人機器,可以說是易如反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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