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

03/03 (四) 09:30 邱和順案23年更11審第2次審理庭@高院刑20庭,邀請您來法庭觀察!!

法庭觀察動員通知-
邱和順(陸正案及柯洪玉蘭案共同被告)開庭

2011年03月03日 上午 09:30 @高等法院刑20庭
北市博愛路127號,近捷運小南門站一號出口

本案更11審自2009年9月22日第一次開庭以來,歷經一年五個月、16次的準備程序之後,2011年2月17日開庭為本審第1次審理庭,審判長為周盈文法官、陪席法官為林海祥法官、受命法官為詹駿鴻法官。法官傳喚楊日松法醫出庭作證,楊法醫表示,當年非由他到現場相驗,但有輔助解剖。楊法醫就更七審卷證所記載的錯漏之處做出指正,釐清柯洪玉蘭案的幾個疑點,如下所示:
  • 行兇手法應為「先以手掐壓脖子再以繩子絞勒致死」,而非卷上所誤載的「死後絞勒」。
  • 殘留在胃裡的食物為芹菜,而非卷上所誤載的韭菜;且因芹菜需3-5小時才能消化完畢,而韭菜較易消化,因此回推的遇害時間就與前審的認定有落差。
  • 此外,更七審的訊問筆錄記載,兇嫌聽到受害者的叫聲以為未死而再補一刀,附近也有證人聽到這個聲音。但楊法醫表示,人死後肺部空氣排出經過喉嚨,因而傳出類似低聲喑嗚的喉音,此與大叫的聲音及音量完全不同,可耳聞的距離也要非常接近才聽的到。
  • 屍塊因泡水太久,腫脹後再縮小,也可依此回推兇嫌遺棄屍體的時間。
  • 至於丟棄屍體的位置,則應該是在發現處上游50-100公尺的地方,這是根據當天的河流流速及河道彎度推算而定。
  • 就行兇的過程,楊法醫表示:被害人是先遭背部拳擊之後面朝下倒地,之後前胸被強壓,所以左肋骨有斷,再來被用繩子絞勒脖子,之後身體翻過來正面朝上,兇手再壓上去,之後死者就呼一聲,這是一連串的動作。
故律師團於詰問楊法醫後向法院表示,根據所證述的行兇過程與被告自白的行兇過程完全不同。因被告自白與事實有所出入,且依楊法醫陳述之事實,本件極有可能係熟人犯案,兇手可能另有其人。

諸如以上細節,都有助於我們釐清本案的真相。本次3月3開庭,將由檢察官提示證據清單,由律師團針對此證據清單一一表示意見。預計於下次進入辯論程序,歡迎所有關心本案的朋友們前往法庭旁聽。法庭觀察不需換證,雖禁止錄音錄影,但可以筆記,歡迎大家直接入座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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