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動員!】 9/22 下午15:00 邱和順案22年,更十一審法庭觀察動員邀請
是殺人兇手?還是無辜的待宰羔羊?敬邀「邱和順案22年,更十一審」法庭觀察
發生在二十多年前的新竹學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主嫌犯邱和順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因為疑點重重,加上警方因刑求遭判決有罪確定,引起爭議,致使案件遲遲未能確定,歷經不斷上訴與更審,纏訟羈押二十二年,目前無出其右者,引起學界及社運團體之高度重視。
1987年12月21日,當時年僅十歲的新竹市東門國小學童陸正,在新竹市聯美補習班下課後失蹤,陸家於稍後接獲多通歹徒勒贖電話要求贖金,但陸家在交付贖金後迄今仍不見陸正平安歸來。
本案震驚當時社會,陸家並透過媒體發佈巨額懸賞。事隔九個多月後,當時的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宣告破案,涉案被告共有十二人均遭提起公訴,除了邱和順等四人,另八名共犯都已分別被判十年至十六年不等徒刑定讞。除陸正案外,邱和順等人並被指控在1987年11月間另外犯下女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分屍案。如同陸正案,該案的指控同樣也是建立在刑求被告所取得之自白上,也同樣疑點重重。邱和順等人因這兩案被判處死刑,但上訴後屢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目前在更十一審審理中。
被告邱和順等人表示當年因為慘遭警方刑求而作出不實的自白,其中八名已定讞的被告雖因為不堪長年訴訟之苦而放棄上訴,但此八名被告至今仍喊冤,而當年偵辦本案的其中數名警員更因刑求而遭判刑有罪確定。
究竟,事實的真相是哪一個?
偵查中向陸家下跪請求原諒的被告,所坦承一切的犯行,是真相嗎?
抑或,被告因不堪警方刑求而作不實的自白,才是本案唯一的真相呢?
現在,您有機會,直接參與此案,我們邀請您,在9月22日開庭當日,一起到法院做最直接的觀察,不透過媒體的渲染與旁人的傳言,您可以直接坐在法院裡,聆聽邱和順等被告的陳述、陸正父親的意見、律師團的辯護。
他們的觀點有沒有問題?法律的程序有沒有瑕疵?您都可在現場親身體會!
邱和順案22年,更十一審法庭觀察活動:
2009年9月22日,程序準備庭。
開庭時間:星期二下午3點0分
開庭地點:高等法院刑事庭第9法庭(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可搭捷運至小南門站下車)
法庭觀察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 楊宗澧 02-25231178分機16
發起單位: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案情簡介
1987年12月21日,當時年僅十歲的新竹市東門國小學童陸正,在補習班下課後失蹤,陸家於稍後接獲多通歹徒勒贖電話要求贖金,但陸家在交付贖金後迄今仍不見陸正平安歸來。當時本案震驚社會,陸家並透過媒體發佈巨額懸賞,新竹市警察局全力追查兇手。
事隔九個多月後,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接獲秘密證人檢舉,逮補邱和順等被告共有十二人,宣佈偵破本案;除陸正案外,邱和順等人同時被指控在1987年11月間另外犯下苗栗縣女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分屍案。移送新竹地檢署後,檢察官將二案合併起訴,在同一程序中審理。
檢察官對邱和順等人的指控是建立自白上,沒有直接的物證。被告等人也一直喊冤,聲稱是在刑求逼供下,才不得不承認犯案。監察院當時由王清峰委員(現任法務部長)調查本案,在親自聆聽一百多卷錄音帶後,找出警方刑求邱和順等被告的錄音,並發現一具疑似是陸正的男童屍體,由於檢察官草率處理,最後下落不明。1994年監察院決議彈劾陸正案相關檢警人員,並有數名警察因此被判刑確定。
雖然證明有刑求,又欠缺直接證據,法院還是警察詢問被告長達十餘天,但有錄音到刑求的時間僅有一天,因此只排除一天的自白,其他時間的自白還是認定得為證據,並以此認定全體被告有罪,並判決邱和順死刑。
2003年,警方承認另一個身繫數重大刑案及綁架案之他案要犯胡關寶,在執行槍決前夕曾向警方供稱犯下陸正案。但當時陸正案已由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宣告破案,加上槍決在即,為避免節外生枝,警方遂刻意封鎖消息未對陸正案重新調查。邱和順等人深信陸正案就是胡關寶所為。
本案是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時間最長的未決案件(20年),包含邱和順等四名被告,仍未終局判決確定。另外,八名共犯都已分別被判十年至十六年不等徒刑定讞,但八名已定讞的被告是因為不堪長年訴訟之苦而放棄上訴,出獄後仍喊冤至今。
22年來,高等法院判決邱和順死刑11次,最高法院發回更審11次,二個法院之間的發生嚴重矛盾。本案更十一審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與板橋分會救援,辯護律師申請法院花費三年的時間勘驗本案偵訊光碟,確認被告遭刑求與虐待,並有許多有利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等人不可能參與犯罪。並認定本案有下列重大疑點:
1. 邱和順有不在場證明未被採認:在陸正是傍晚六點多在新竹市被綁架,但直到晚上七點四十分邱和順和友人才在苗栗市租車出遊。
2. 取款條上指紋與被告等人不符:取款條上一共發現七枚指紋,但都不是被起訴的十二名被告的指紋。
3. 證物與被告等人無關:柯洪玉蘭陳屍處發現的男性內褲、殺豬刀、獸用針筒,與被告等人無關,能證明兇手另有其人。
4. 警方刑求與辦案方式有嚴重瑕疵:而台北市警局之部分警員因刑求被告等人而遭判決有罪確定。被告在偵查期間一直被羈押禁見,不斷遭到警方借提訊問,才會做出承認犯罪的自白。
台灣人權團體認為法院不願意排除邱和順等人全部的警訊筆錄,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而且,在證據不足下,長達20年的審判與羈押違反了人民有受迅速審判權利,以及無罪推定原則。台灣人權團體呼籲國際社會關切邱和順的處境,期待台灣政府能儘快解決邱和順案懸而未決的情況。
你好
回覆刪除我想去旁聽此案
請問下次開庭是什麼時候呢?
下次就是審理程序了嗎?
鍾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