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4日 星期三

邱和順案22年,《台灣法學雜誌-人權報告》出刊特訊!

邱和順案22年,《台灣法學雜誌-人權報告》出刊特訊!


邱和順等人被控擄人勒贖撕票案-案情簡介-
1987年12月21日,當時年僅十歲的新竹市東門國小學童陸正,在補習班下課後失蹤,陸家於稍後接獲多通歹徒勒贖電話要求贖金,但陸家在交付贖金後迄今仍不見陸正平安歸來。當時本案震驚社會,陸家並透過媒體發佈巨額懸賞追查兇手。
事隔九個多月後,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根據秘密證人羅濟勳的檢舉,逮補邱和順等被告共有十二人,旋即取得自白並由檢察官予以羈押,該名秘密證人羅濟勳隨後也因被列為共犯而予以逮捕、收押。之後監察委員王清峰(現任法務部長)調查本案時,根據警詢錄音帶,認定在取得自白的過程中,警方確實使用刑求的手段,監察院因此逾1994年彈劾涉案警員,這些警員並因而遭到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除陸正案外,邱和順等人並於警詢自白在1987年11月間犯下另一起尚未偵破的案件,苗栗縣女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分屍案。檢察官根據邱和順等人的自白,將二案合併起訴,在同一程序中審理。(...全文請見此)


邱和順等人被控擄人勒贖撕票案─刑事人權報告-◎李佳玟
導讀

李老師對於本報告之撰寫,並未參考被告辯護律師所提供之資料媒體及對於本案的相關判決的報導,主要使用法院的公開文件,以得到較不具色彩的資訊。
文中提出,邱和順案纏訟多年,其原因係爭執被告是否被刑求、共犯自白內容是否相互矛盾,或某些自白的細節與事實不符等問題上打轉,卻根本忽略了被告自白要能作為定罪基礎,必須得到具有一定質量之補強證據的支持,。所謂一定質量的補強證據,是指補強證據至少必須能證明被告與犯人同一,且本身必須有獨立的證明力,或至少必須有相當的真實性。另外,補強的範圍取決於補強證據的內容究竟證明了那個被告的確是犯人,並不能任意擴張到其他與該補強證據無關的共同被告上。法院裁判上,不要求補強證據的質與量,以避免造成實務犯罪認定之困難的作法,將鼓勵偵查機關繼續將心力放在取得被告自白,而非努力獲取證明被告犯罪之獨立證據,並埋下判決因爭議而難以定讞的種子。
目次
壹、概述
貳、法院認定之事實與證據
一、柯洪玉蘭案
二、陸正案
參、自白與其補強證據
一、本案的狀況
二、自白的意義與問題
三、自白與補強證據
肆、結論
相關實務見解
釋字582
最高法院96台上1041
最高法院95台上483
最高法院93台上100
最高法院90台上6049
最高法院74台覆10
台灣高等法院95重矚上更(十)114

「邱和順與林坤明二被告案」人權觀察─羈押部分-◎楊雲驊
導讀
羈押被告於看守所,是刑事訴訟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最嚴重的強制處分,對於人民造成重大的人權侵害,因此在國際人權公約內,莫不對於此一嚴重侵害人權之處置高度關切。例如歐洲人權公約要求,在審查繼續羈押時應注意合法性部分,主要是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審查:一、被告涉有重嫌作為繼續羈押原因的審查;二、羈押期間內,司法機關有無合義務的進行訴訟。
接著,楊老師從邱案為觀察出發點,對於現行法律與司法實務操作發生如何的問題及其與世界人權公約要求的差距,提出以下之疑慮:一、以被告涉嫌重罪為長期羈押之唯一理由正當性不足;二、整體羈押期間過長;三、抗告法院軟弱之審查態度;四、羈押期間法院有無密集開庭的疑慮。
最後,老師提出立法論之建議如下:一、立刻通盤檢討刑事訴訟法之羈押規定;二、羈押被告裁定救濟法院對羈押裁定之嚴格審查;三、憲法訴訟應允許「個案救濟」,由違憲審查機關審理羈押是否違憲爭議。
目次
人權觀察前言
壹、羈押被告與國際人權公約之要求
一、「被告涉有重嫌」作為繼續羈押原因的審查
二、羈押期間內,司法機關有無合義務的進行訴訟
貳、邱和順與林坤明二被告之羈押概況與人權觀察
一、以被告涉嫌重罪為長期羈押之唯一理由正當性不足
二、整體羈押期間過長
三、抗告法院軟弱之審查態度
四、羈押期間法院有無密集開庭的疑慮
參、改革建議
一、立刻通盤檢討刑事訴訟法之羈押規定
二、羈押被告裁定救濟法院對羈押裁定之嚴格審查
三、憲法訴訟應允許「個案救濟」,由違憲審查機關審理羈押是否違憲爭議
肆、後記
相關實務見解
釋字665
釋字654
釋字653
釋字482
釋字446
釋字392
最高法院96台抗434
最高法院95台抗226
台灣高等法院95重矚上更(十)114

陸正案人權觀察報告─以違反合理程序期間之爭點為中心-◎林鈺雄
導讀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是朗朗上口的俗諺,而訴訟迅速原則,也是法律人耳熟能詳的訴訟基本原則。應如何落實,始為難題!本篇文章聚焦在如何判斷程序期間是否合理的標準,即案件之複雜性、案件對被告的嚴重性、被告的作為與態度及國家機關的作為與態度,依序具體運用在陸正案,隨後綜合評價本案程序期間的合理性問題。
就我國法言,日前已批准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並將其內國法化,據此,合理程序期間也從國際人權條約轉換為我國內國法的規範。但歷來大法官解釋,已承認迅速審判、適時審判,屬於憲法訴訟權保障的內涵。我們必須先解決何謂合理程序期間的判斷標準問題。依照此文分析,陸正案逾21年的程序期間,非不合理而已,而是極嚴重的訴訟遲延。依照林老師研究的人權案例,在數以萬計案例中,還未見任何刑事案件破了陸正案紀錄。正當聯合國兩項重要人權公約在台灣施行之際,教我們如何相信類似的案例不再發生?
目次
壹、前言
貳、合理程序期間之審查體系
一、問題之所在
二、程序期間進行「多久」?──始終時點之計算
三、程序期間是否「過久」?──合理性之判斷標準
四、程序期間過久的「法律效果」?
參、「合理性」之判斷標準及個案運用
一、案件的複雜性
二、案件對被告的嚴重性
三、被告的行為與態度
四、國家機關的行為與態度
肆、結語:已經遲來,但是正義嗎?
伍、附表
相關實務見解
釋字665
釋字582
釋字530
釋字482
釋字446
最高法院98台上4439
最高法院96台抗10
最高法院94台非124
最高法院89台上2196
最高法院87台上2544
最高法院85台上1361
台灣高等法院95重矚上更十114
新竹地方法院85重訴緝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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