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6日 星期一

速審法 可強行終結案件

2009-06-27 聯合報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司法院將完成「妥速審判法」初稿,針對久懸不結的案件,例如起訴十五年或發回更審次數逾三次以上,仍無法確定,將嚴訂上訴或發回更審的條件;更可直接駁回檢察官的起訴,「終結」案件。

陸正案、一銀押匯案審判過程,一放廿年、卅年的實例,引發民眾疑慮「司法怎麼了」。司法院長賴英照為避免刑案遲遲無法確定,召開公聽會,並蒐集美、日、歐洲各國的立法原則,決定制定速審法。

經過廣泛討論,「速審法」初稿最近將出爐,重點包括:

一、制定專法,以免因修正刑事訴訟法的歧見,影響速審法推動。

二、先以久懸不決的案件為適用對象,未來再逐步擴大到所有案件。

三、立法主為促進審判速度,最後不得已才以駁回檢察官起訴,「強行終結案件」。

例如案件起訴超過十五年,或發回更審次數逾三次以上,再上訴第三審時,將採取嚴格的法律審,不要為了「犯罪事實」的爭議,如殺了幾刀等糾纏不清;最高法院要發回案子時,也要嚴格限制條件。

四、案件起訴超過一定時間,例如廿年,法官可權衡案件遲延的原因、期間、案件的輕重等,於必要時駁回檢察官的起訴,不再審理。除非檢察官發現新事證,否則不能再起訴。

五、延宕案件一旦終結,將由特別委員會調查訴訟遲延的責任,法官、檢察官和辯護律師都在檢討範圍內。

據了解,司法院將於兩周內確定速審法的草案,再召開北、中、南三場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後再定案。

小辭典》發回更審

發回更審,就是將案件發回去給前一審的法院重新審理。

舉例來說,案子經過二審判決,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三審如果認為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會將案子駁回,全案就定讞;如果認為上訴有理由,會撤銷二審判決,把案子發回去,由二審重新審理。

更審沒有次數限制,目前被發回的最高紀錄是華定國弒母案,共發回更審十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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