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3日 星期一

法界疾呼 重罪羈押違反無罪推定

2009-07-11 自由時報
記者林毅璋/台北報導

監察院昨舉辦「第二屆人權保障工作研討會」,應邀出席的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及律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顧立雄等人都指出,以重罪羈押做為單獨羈押理由,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陳志龍表示,「重罪羈押」與「重罪羈押無限延長」是舊時代思想產物,挑戰著當代國家注重的人權保障,尤其是對抗與否定法律中「無罪推定原則」及「迅速審理原則」的理念。

陳認為,羈押的條件應該要有嚴格的限制,包括羈押應僅限在嫌疑人「有逃亡的危險、有串證的危險及預防重複發生犯罪行為」的三種狀況下,且羈押必須要有特定事實支持這三種理由成立,並同時需要有足夠的犯罪嫌疑。

若有替代處分 就不應用羈押

陳志龍指出,羈押的手段與其目的性,都要符合「相當性原則」,也就是若有其他替代羈押的處分,例如限制住居、責付、具保,就不應用羈押,且羈押的期限也該有所限制。

顧立雄說,「重罪羈押」這件事情中「不能說的秘密」在於,社會大眾無法接受重罪犯在「破案」後還能在街上趴趴走,最好押到判決確定直接執行,反正也可折抵刑期。但這僅是種社會防衛觀點的理由,很難通過「無罪推定原則」的檢驗。

與談人、前中興大學校長黃東熊與中國人權協會副理事長蘇友辰也認為,重罪羈押與無罪推定原則的確是有所衝突。

未審先判 日後怎能判無罪?

顧立雄也說,特別是在案件起訴之初,案情的證據與調查結果都還不清楚情況下,就以重罪做為羈押的理由,等於是未審先判,「那法官以後怎能夠再判他無罪呢?」

媒體問顧,照此邏輯,陳水扁是否會被判有罪?顧立雄回答,這要問法官,但通案上來講,「大部分法官的審判心理都會是如此」。

另在討論「訴訟當事人適時審判請求權之研討」主題時,輔大法律學系副教授吳志光說,許多司法案件遲未定讞,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比率居高不下,絕對是造成人民訟累的重要幫兇,當事人在司法巨塔中飽受無法脫身的痛苦,國家不能視若無睹。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輝煌也呼應,應成立妥速偵審監督機制,確保訴訟不會無故延宕。

晤法界代表 馬只談司改不談扁案

〔記者王寓中/台北報導〕馬英九總統昨接見包括前總統陳水扁前委任律師顧立雄在內的法界團體代表,是否觸及扁案備後矚目,但據轉述,馬總統與法界團體僅對司改議題交換意見,特別是「法官法」的改革,並未討論扁案。

馬也指出,訴訟制度面的改革或是司法院的定位問題,所涉及層面較廣,再立法院也有較多爭議,但在運作面,包括像是最近談到有關「羈押」問題、筆錄製作問題或刑事被告的保障問題,所涉及的層面就不是那麼複雜,可以早些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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